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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漫谈丨应聘者履历造假的劳动问题!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6-25 12:47 发表于云南



用人单位只要发现了员工信息造假(包括学历造假),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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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综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学历造假构成欺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部分案件确是基于员工信息造假,但也不乏是基于员工工作表现等其他原因,单位以“欺诈”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以“欺诈”为借口解除的劳动合同,法院基本会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对于确实因为信息造假解除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满足相应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 1款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适用本条款,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在试用期内。
(2)双方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指的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最新的《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十九条则特别强调了“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2)构成欺诈。 那么,怎么理解“构成欺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员工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第二,员工“欺诈”导致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因此作出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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