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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学习——刘岩律师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学习
主讲人:刘岩 律师
2022年7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其中,有一项重要议程,即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一编总    

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四编保全执行

草案亮点

一、“老赖”惩治力度加强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条件,强调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二、强调形成“合力”搜寻财产线索

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明确报告财产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三、明确举措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

“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中,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四、加强对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

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规定了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注意的点

一、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二、草案对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动产的执行、动产的执行、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不动产查封方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不动产查封的禁止;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三、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四、草案还对交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相关条文(详见word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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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岩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4年,成为专职律师13年,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专业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擅长化解各类矛盾,竭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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