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1993年颁布《公司法》20年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业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这次修法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下面笔者从法律角度对修改内容和影响做一些分析。
一、《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营业执照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条件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意非货币出资。本条修改也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认缴出资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 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要求对货币出资百分三十的限制也自然失去意义。这样也就体现出国家对缺少资金的创业者提供了鼓励和支持。在公司法修订以前,存在有些创业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但因为缺少启动注册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要求,就不能设立公司,现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要求,大大鼓励了创业者,为创业者打开了开设公司的大门。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取消了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规定,这样也就减少了设立公司的费用,避免了开设公司的额外支出。除了注册登记公司所需的基本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有了其他费用。再次体现了国家的政策顺应了国际潮流,为鼓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取消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的登记,简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放松了政府的管制,强化了公司的自制。
第五十九条:最低注册资本、出资和设立限制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政策要求。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取消了法定资本的限制,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前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
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限制,淡化了资本信用的要求,强化了资产信用。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限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取消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弱化了资本的信用,强化资产的信用,对公司资本从事前控制转到事中或事后控制。
二、《公司法》修改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
三、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范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并非想注册多少资金就注册多少资金;
(2)门槛降低,风险增大
If: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实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求,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公司的实有资本。
(3)股东及财务会计风险
投资设立公司从事某些经营活动通常都会有较为确定的运营成本预算,极低的注册资本与其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在设立后的财务会计会以股东借款等方式呈现,会增加财务方面的风险,同时在运营中处理不当也会增加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已出资股东还可能面临的索赔或者连带出资风险,需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