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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大吉|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怎么算?

 今天,大年初七,传说是人类的诞辰日,即人的生日,民间把这天叫做“人日节”或“人胜节”,反映了人们祈福纳吉的愿望和对“人”本身的尊重,人丁兴旺、人寿年丰,人才辈出、人杰地灵,古往今来,人们对于自身的绵延和兴旺,有太多美好的祈愿,无论是在这一天吃七宝羹,借“羹”与“更”的谐音,寓更新之意,还是“捞鱼生”,都寄托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期盼。今天,也是节后工作第一天,新年新起点恰逢“人日”,让我们从迎接一个崭新的自己开始,从今天起,愿大家保持定力、无畏前行,新的征程已拉开帷幕,新的一年,愿大家发愤“兔”强、“兔”飞猛进,大展宏“兔”、前“兔”似锦,新的一年,开工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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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怎么算呢?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通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结合以上两条法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无需参加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正常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正常标准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其法定节假日应当获得的工资包括无需上班也可以获得的正常工资,还包括因加班而应获得的300%的工资,也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4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值班不等同加班,值班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留守等安排,值班待遇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值班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我国目前没有对值班予以规范的法规政策,将值班划为加班对于司法机关一样无据可依,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有关值班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员工书面约定有关值班的管理办法。——《用人法则(六)加班与值班的区别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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