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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男子在交警大队附近冒充警察骗钱!

 
 

近日,云南曲靖的孔先生报警称,他酒驾被查后车辆被暂扣,去领个人物品时在交警大队附近遇到一穿警服的男子。男子自称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电脑业务,以帮忙消除酒驾记录为由骗走他5000元。民警侦察发现徐某曾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其抓获。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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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有这样的特征,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冒充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确有其人,也可以是行为人杜撰、虚构的职务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企业家、教师等,不构成此罪。其次是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等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行为人只是出于满足虚荣心,仅仅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哪个罪名更重?由于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多个法益,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威性,也包括公私财物。然而,该罪的顶格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这就导致,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罪。

具体如下:

金额较小,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定招摇撞骗罪;

金额较大,符合诈骗罪3年以下量刑但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定招摇撞骗罪;

金额巨大,符合诈骗罪3年以上量刑但招摇撞骗情节轻微的→定诈骗罪;

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符合诈骗罪3年以上量刑的→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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