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1
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02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0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是指利用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据,或者利用汇兑、委托收款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法将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
0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是指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友名义存入银行。
05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是指将犯罪所得投资于各种行业进行合法经营,将非法获得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的,或者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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