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性侵害未成年人无罪抗诉案获评2023年度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案情简述:2021年4月,刚上六年级的小华(化名)怀孕了。“王师傅”是小华说出来的第一个名字。王师傅因帮助维修小华家的物品结识了小华和其母亲,后时常对这个单亲家庭提供帮助。小华母亲气愤地带着孩子与王师傅对峙,他却矢口否认。小华母亲当即报警。到案后,王师傅拒不认罪。后经鉴定,小华腹中胎儿的DNA与王师傅完全不匹配。在检察官的疏导、安抚和询问下,小华又说出了另一个人的名字——她的大伯李某。小华的父亲早逝,大伯一直很照顾她们母女,因此小华对来自大伯的侵害难以启齿。经DNA鉴定,李某确为小华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2022年3月,李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王师傅到案后拒不认罪,全案只有小华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后来王师傅被判无罪。但是,小华的陈述不可忽视。2022年3月,小华居住地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最终,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王某(即王师傅)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正义网)
法律关键词——抗诉
01
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02
抗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包括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它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另一个是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简称为同级的上级(即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它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
03
抗诉的对象
抗诉针对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针对的对象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04
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四)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一种是依照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形包括: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关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间,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相对而言,检察院依照职权提出抗诉,不受期限的限制。关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次数,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原则上,当事人申请抗诉只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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