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女子在母亲出殡当天被哥哥要求放弃遗产!

女子在母亲出殡当天被哥哥要求放弃遗产!

 案情简述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母亲出殡当天哥哥要求妹妹签下放弃继承的证明后,方可同意出殡,事后妹妹要求撤销该份《证明》,并继承母亲遗产。据悉,甲与乙是亲兄妹,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由妹妹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份额。事后,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山法院)


证明与遗嘱,到底以谁为准?


01


 

 

首先,证明应予撤销。

出殡当日,哥哥以妹妹不签署该份《证明》便不同意出殡为由,要挟妹妹签署《证明》,从选择的签署时间以及签署手段而言,其主观上存在胁迫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胁迫行为;妹妹违背自身意愿签署《证明》,应属于民法典第150条以及总则编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因胁迫作出的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此外,《证明》文件内容的权利义务过于不对等,对于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以及母亲医药费的分摊与之前所作判决、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以及母亲遗嘱内容差异过大,亦存在不正当限制妹妹诉讼权利的内容,且在母亲出殡当日签署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文件与一般常理不符。结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妹妹是在处于困境中签署该份《证明》,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02


 

 

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妹妹可以按遗嘱继承

本案中母亲的手写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中所涉的遗产确属母亲个人所有,属于有权处分,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系伪造、篡改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份遗嘱为有效遗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之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效遗嘱继承办理。因此,妹妹可以依据遗嘱继承取得母亲的遗产。

法律延伸


 

 

继承权的放弃方式和意思表示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和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之规定,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且要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作出,否则放弃行为无效。

【引用声明】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画手王杉),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2169号大润发商业广场1幢16楼1613—1617号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