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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债务用消字笔写借条破坏证据!

 

2018年10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欧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5月底,张某还款3万元后,与欧某约定更换借条,欧某遂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2021年6月初,张某同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和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的还款协议。欧某拿到条据不久后发现,借条上的字迹离奇消失了,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也不见了。近日,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为逃避债务故意用消字笔签署借条,故意将名字写错,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最终被罚款1万元,张某认错并缴纳罚款。(央广网)


 


故意使用“消字笔”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平等、自愿地订立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没有危害他人合法权利,合同均有效。因此,即便字迹消失,已经生效的合同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字迹消失对于相对方来讲举证存在困难,但是现在科技进步,“消字笔”笔尖在纸面上书写过后仍会留下痕迹,使用专业的鉴定工具仍有机会复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故意使用“消字笔”书写借条或欠条以逃避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南博小编提示,在经济交往中对于文书类资料证据一定要谨慎小心。出具相关条据时尽量自带纸笔,或直接使用打印的合同,签订欠条或者借款合同时,尽量录音录像或者找第三方人士在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浪费司法资源将受处罚

 

该案中,张某为逃避债务,故意用消字笔签署借条,在书写还款协议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在案件审理时虚假陈述,否认自己亲笔书写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引起不必要的鉴定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法院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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