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男子离婚12年未探望儿子被起诉!

男子离婚12年未探望儿子被起诉!

 案情简述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案件。小陆出生6个月后,父母离婚,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生父。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母亲要求其父补付之前应增加的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经审理,法官责令其父每月对小陆至少一次探望或通过电话等保持联系,并自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双方最终同意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并每月支付3000元至小陆年满18周岁。(央广网)

 

 

 


探望权


图片

不探望子女违法吗?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其意义在于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最大程度降低离婚给给子女带来的精神伤害,从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虽然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配合探望的义务,而对于子女有无权利要求离婚后从不探望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并未进行规定。但《民法典》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孩子而言,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更应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小编认为。孩子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主张父或母一方履行其探望义务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只有离婚双方积极协调配合行使探望权才能让孩子成长过程中不缺失父爱、母爱。南博小编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应理性思考、摒除对对方的偏见,既让孩子学会接受重组家庭的感情,同时也应当满足子女原生的情感需求。


图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声明】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2169号大润发商业广场1幢16楼1613—1617号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