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鹰潭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则案例。女生唐某使用某出行App预约顺风车并支付车费,备注愿与车主平摊高速费。到达目的地后,司机陈某要求唐某支付620元高速费。唐某支付后发现该费用远超实际金额,遂要求退款并求助平台。陈某因不满唐某的行为,在微信群中散播唐某为“失足少女”的谣言,并公开其联系方式。事后,唐某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造谣的微信群以及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向唐某道歉、恢复唐某名誉的声明,此外,陈某还应向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千元。(法治网)
释法—造黄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从民事层面来说,造谣主要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公民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从行政层面来说,造黄谣的行为显然触犯了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对造谣、传播谣言者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角度来说,恶意造黄谣,歪曲他人形象,可涉嫌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必须被害人至法院直接起诉,法律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南博提示——受害人维权
在发现自己被造谣的信息时,通过截图固定造谣信息页面、发布人信息页面及转载或阅读量数据页面等等,保存相关证据。在保存证据后,可先自行协商处理,或由第三方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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