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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一)|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劳动监察维权?

 
 

导读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监察就是劳动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事项属于劳动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能仅因此作出处罚,也不能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后者必须经劳动仲裁处理);

(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除艺术、体育等特殊行业外,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4)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职工从事禁止的劳动类型,如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等,同时,未成年职工还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类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60条至第63条规定,安排经期和孕产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

(5)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超过每周40小时及每月最多加班36小时的法定标准、没有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等行为(或经过审批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违反这两种特殊工时制的最高工作时间要求);

(6)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7)用人单位不及时或没有按照实际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没有相应资质或其培训、考核、职业介绍违反法律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相关的注意事项

(1)注意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或者连续、继续的违法行为停止的时间至今尚未超过2年的。

(2)注意用人单位主体: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应是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否则劳动监察不予受理。并且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3)注意管辖:是否属于所投诉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一般只要是单位注册在劳动监察部门所在区县或工作地点在劳动监察机关所属区县,该劳动监察机关都会受理。如果是建筑用工等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用工行为地的,由用工行为地的劳动监察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模糊的一些工地,相邻区县或市级劳动监察机关之间也会有内部约定的管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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