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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200元跟团游,被忽悠买了房,退房还不成功!

 

 

江苏戴女士的父母缴纳 200 元“团费”参加旅游,本以为是正常的看海之旅,却被带到山东威海的一楼盘看房。老人最初没有购房意向,但在保险公司员工王某红和销售人员的安排下吃海鲜喝酒,在酒精作用和连番劝说下,老人当晚刷 16.5 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总价 40 万元的海景房,并签订合同。戴女士认为父母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希望开发商能退房退款,但开发商称退款需交总房价 40%的违约金,目前退房还未成功。

(星视频)



 



以案释法


《旅游法》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在本案例中,虽然主要事件是被忽悠买房,但该旅行团的行为模式可能存在将旅游团变相为看房团、购房团的嫌疑,这与正常旅游的本质相违背,违反了旅游法对于旅游活动正常开展的规定。如果该旅行团是由旅行社组织,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在该案例中,老人在跟团游过程中,原本的旅游目的没有得到实现,而是被引导去买房,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透明、不充分的情况,比如房产的真实情况、购房的相关风险等信息可能没有被准确告知老人,这侵犯了老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种诱导老人购房的行为也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老人在非自愿、被误导的情况下做出了购房的决定。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销售人员在推销房子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那么老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老人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购房合同当时,是在酒精作用以及销售人员的连番攻势下,并非出于真实的购房意愿而签订合同,那么该购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南博小编建议


 

一、与开发商协商:老人及其家属可以首先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诉求,要求开发商退房并退还首付款。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二、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的住建部门、消费者协会、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这些部门介入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戴女士已经联系了住建等部门,这是一种正确的维权方式。 

三、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老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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