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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遭遇恶意闭店,三倍赔偿如何适用?

 导读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通过实体规则创新(如三倍赔偿、举证责任倒置)与程序机制优化(如集体诉讼、刑民衔接),重构了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框架。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亮点


1.扩场景:覆盖家政、托育等生活服务领域,明确排除一次性消费及多用途卡。

2.追主体:借用执照、加盟经营等 “名义经营者” 需担责,破解 “名实分离” 逃责问题。

3.废霸王:7类格式条款无效(如 “办卡不退”“高手续费转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4.冷静期:付款后7日内无理由退款(未消费前提下),赋予 “后悔权”。

5.轻举证:商家拒提消费记录等证据时,法院直接采纳消费者主张,倒置举证责任。

6.严惩戒:恶意闭店、转移资产等行为认定欺诈,消费者可主张 “退一赔三”,股东及协助者连带追责。

7.护债权:店铺转让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实际经营者需担责。

8.强监管:鼓励设立预付款专用账户,未清算的股东/高管需赔偿损失。

9.提效率:支持集体诉讼、小额速裁,降低维权成本。

10.全联动: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如诈骗)、信用惩戒结合,打击 “卷款跑路”。


 


恶意闭店的三倍赔偿如何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欺诈行为需承担 “退一赔三” 责任,但实践中 “恶意闭店” 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争议。新规通过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恶意闭店且逃避退款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欺诈,突破了传统 “一对一欺诈” 的认定标准。

《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构成要件:

(1)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

(2)未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服务;

(3)恶意逃避退款(如转移资产、虚假清算、失联等)。

法律后果: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实际损失×3),若损失难以计算,可参照预付款金额酌定。

公司法与刑法衔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涉及虚假清算、合同诈骗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宁波摄影店案中,郑某顺团伙因诈骗罪获刑)。

恶意闭店的司法认定标准:

异常经营行为:闭店前突击促销、大额充值(如北京美发店 “充5万送1 万”)、频繁变更法人或股东。

资产转移痕迹:减资、股权转让、虚构债务(如北京李女士案中股东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减至1万1)。

逃避行为:闭店后失联、拒绝沟通、虚假清算(如江苏无锡集体诉讼案中,三任经营者通过内部转让协议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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