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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释法|路上石头引起爆胎,起诉公路管理方赔偿修车费可行吗?

 问:路上石头引起爆胎,起诉公路管理方赔偿修车费可行吗?


先看一个以往的案例,某次高速路行驶途中,小刘突然感觉到车辆剧烈震动,随后听到“砰”的一声巨响。他立即减速靠边停车查看,发现右前轮已经爆胎,轮毂也出现了明显的损坏。仔细检查后,小刘在事发地点附近发现了一块约10厘米大小的石块。经过现场勘查和事故记录,这块石头很可能是前车遗撒或者由其他原因导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小刘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警到达现场后,确认事故原因确实是路面上的石块造成,并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维修店检测显示,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轮胎更换:8000元轮毂维修:12000元 *底盘检修:4000元 总计支出24000元。小刘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公路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由于其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全部维修费用。最终,法院认定:1.事故确实是由路面上的石块造成;2.公路管理公司虽然进行了日常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障碍物;3.考虑到高速公路的特殊性,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小刘损失的80%,即19200元。(今日头条)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高速公路、省道、村道等不同道路上,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其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公共道路管理人对其管护路段负有管理职责,其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属于失职。由此造成损害的,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将会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危险;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合的驾驶行为也应注意维护自身安全,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被侵犯,亦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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