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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一

绍兴县某电子有限公司与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的怀孕事实系与其应聘工作岗位和职责存在直接和实质关联性、能决定某公司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事实,故某公司主张因章某某未如实陈述怀孕事实使其作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合同因欺诈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今日头条)

案例二


陈某2020年6月入职天津某公司,后公司发现其填写的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情况,于2021年3月以陈某应聘入职提供虚假材料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时陈某已怀孕。法院认为陈某虽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不构成欺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澎湃新闻)

案例三


2020年12月1日潘某入职天地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入职时填写未婚,后公司发现其已怀孕,于2021年3月1日以潘某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潘某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极目新闻)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一般来说,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学历、工作经历等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通常情况下,女员工怀孕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联,不属于必须如实告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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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女员工隐瞒怀孕不构成欺诈,则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中,若女员工隐瞒怀孕不构成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单位不能依此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体现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等,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是被禁止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由人社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罚款。

所以一般而言,女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通常不构成欺诈,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招聘的岗位明确不适合孕妇,如工作内容涉及高强度体力劳动、接触有害物质等禁忌岗位,且已明确告知应聘者岗位性质,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可能构成欺诈,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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