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以房屋的归属直接确定与之配套的车位,而是应在充分考虑物的效用的情况下,合理处分。
首先我们要明确车位的权属,若车位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等分割;若车位为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赠与一方,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无独立产权,仅有使用权的车位,可协商分割剩余使用期限的价值,或由一方获得使用权并补偿另一方。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对房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以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户型、面积等信息为准。而像婚内购置的车位等买房后另外添置的财产,一般是通过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使用权合同的形式取得,因此它们相对独立,并不当然地成为该套房产的附属品,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同一小区内,单独使用和转让。
在现实生活中,物与物之间的配套使用无处不在,有些物在物理性质上是可分离的,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例如房屋和车位,房屋和门口的石狮子;有些物则必须附着在另一物上才能发挥价值效用,例如房屋和屋内安装的电梯;有些物则是虽然有配套使用的功能,却无必须一并处分的必要,例如衣服和衣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财产除了应从使用功能方面予以分析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尊重交易习惯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从而才能减少交易中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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