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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后付”买到假货,居然无法退一赔三!

 案情简述

小王在一家体育用品折扣店内,使用“先用后付”下单购买了两件标注为某知名品牌的服装。该商品详情页及主图均标注该服装为XX品牌,两份订单的金额共计806元。小王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十分劣质,与正品不符,于是去“XX品牌”官网核实,确认所收货物为仿冒品。小王联系店主,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并按货款金额赔偿三倍损失,店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因此,小王将店主起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806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418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要求店主退还货款及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先用后付” 的法律分析

一、“先用后付” 本质是消费者以信用为担保,先取得商品使用权、后支付价款的交易模式。若平台直接提供信贷服务,可能构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的消费信贷;若仅为延期支付(如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工具),则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本案中,小王未确认收货(触发自动扣款),未实际支付货款,法院认定 “交易未完成”。与传统 “货到付款” 的区别:“先用后付” 默认 “确认收货后扣款”,多了 “使用商品” 环节,易引发 “未支付是否影响消费者身份” 的争议(本案未否定其消费者身份,但认为未产生实际损失)。

二、消费者索赔权的法律要件分析

“退一赔三” 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需同时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销售假货);消费者因欺诈作出意思表示(如基于虚假商品信息下单);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价款及合理费用)。“退一” 的前提:消费者主张 “退货” 需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本案:小王未申请退货(超 7 天无理由退货期),也未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无法支持 “退一”。“赔三” 的刚性门槛: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以 “补偿实际损失” 为基础。若消费者未支付价款,商家未获得利益,消费者无直接损失,“赔三” 缺乏事实依据(参考(2024)粤 03 民终 567 号判决)。


三、南博小编温馨提醒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商平台各项制度的完善,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多数消费者的日常购物方式之一。很多电商平台都推出了“先用后付”这一购物规则,旨在以更便利的方式刺激电商消费。但在“先用后付”这一规则下,消费者主张赔偿应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小王虽然已经收到货物,但未支付相应款项,申请售后之后也没有退回货物,不能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失,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先用后付”固然便利,但消费者在使用该模式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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