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用后付” 本质是消费者以信用为担保,先取得商品使用权、后支付价款的交易模式。若平台直接提供信贷服务,可能构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的消费信贷;若仅为延期支付(如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工具),则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本案中,小王未确认收货(触发自动扣款),未实际支付货款,法院认定 “交易未完成”。与传统 “货到付款” 的区别:“先用后付” 默认 “确认收货后扣款”,多了 “使用商品” 环节,易引发 “未支付是否影响消费者身份” 的争议(本案未否定其消费者身份,但认为未产生实际损失)。
二、消费者索赔权的法律要件分析
“退一赔三” 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需同时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销售假货);消费者因欺诈作出意思表示(如基于虚假商品信息下单);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价款及合理费用)。“退一” 的前提:消费者主张 “退货” 需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本案:小王未申请退货(超 7 天无理由退货期),也未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无法支持 “退一”。“赔三” 的刚性门槛: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以 “补偿实际损失” 为基础。若消费者未支付价款,商家未获得利益,消费者无直接损失,“赔三” 缺乏事实依据(参考(2024)粤 03 民终 567 号判决)。
三、南博小编温馨提醒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商平台各项制度的完善,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多数消费者的日常购物方式之一。很多电商平台都推出了“先用后付”这一购物规则,旨在以更便利的方式刺激电商消费。但在“先用后付”这一规则下,消费者主张赔偿应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小王虽然已经收到货物,但未支付相应款项,申请售后之后也没有退回货物,不能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失,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先用后付”固然便利,但消费者在使用该模式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