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01
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如房产、股票等)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或混同使用可能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小于变卖的两套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所得121万元原则上仍属其个人财产,除非杨某能证明该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约定为共有。法院认为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53万元转账不构成共同财产。
02
赡养义务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且赡养支出可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本案中,法院认定小于的转账行为属于履行赡养义务,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即使使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亦属正当用途,配偶无权主张返还。
03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损害配偶权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于处分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且用于赡养父母这一合法目的,因此不构成对杨某财产权的侵害。
04
南博提示
在婚姻关系中,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财产权属:婚前财产应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2. 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涉及大额处分时,夫妻双方应书面约定,避免事后纠纷。
3. 合理履行赡养义务:若需动用共同财产赡养父母,可通过协议明确份额,或留存转账备注、借条等凭证。
4. 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发现配偶转移财产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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