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休病假的权利,但如果滥用病假权,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员工周某以腰痛、只能卧床不能上班为由,长期“泡病假”。但病假期间,却跨省参加演唱会、婚宴等,因而被公司辞退,于是她向公司索赔。最近,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既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劳动者应遵守的诚信、敬业原则,公司辞退周某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周某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江苏新闻)
以案释法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者病假权的行使边界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结合《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南博小编作如下分析:
一、病假权的法定基础与限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3-24 个月),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的核心是 “治疗休息”,劳动者需以真实病情为前提行使权利。本案周某累计请病假 82 天,但经诊断仅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医生认为其病情无需长期卧床。其行为已超出 “治疗休息” 的合理范畴,构成对病假权的滥用。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要求劳动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禁止病假期间的娱乐活动,法院仍可依据该原则否定劳动者的不当行为。
二、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明确禁止 “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从事与病情不符的活动”,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即便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法院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认定劳动者违反诚信义务。周某在公司多次核实时虚假陈述 “卧床在家”,违背了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信任。
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启示
用人单位
完善制度:明确病假申请需提供就诊记录、用药清单等辅助证明,禁止病假期间从事与病情不符的活动(如长途旅行、剧烈运动)。
强化核查:对长期病假员工进行不定期回访或陪同复诊,利用公共交通、消费记录等第三方证据链还原真实行程。
程序合规:解除合同前需征询工会意见,保障劳动者陈述申辩权。
劳动者
诚信义务:病假期间的行为应与病情相符,如病情允许适度活动,需提前与公司沟通并保留医嘱。
法律风险:滥用病假可能面临解除合同、行政处罚(如伪造病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见水印,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