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入职某公司时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后公司在未与陈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并将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至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但公司取消了其打印机使用权限并搬走办公电脑。陈某某认为公司此举具有侮辱性,系因双方此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而 “穿小鞋”,遂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声明不再返岗并要求赔偿,公司则主张调岗系因陈某某绩效考核不佳,属于正常用工优化。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793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62665元。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调岗行为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构成违法调岗,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今日头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岗位、工作地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将陈某某从总监调至前台,未与陈某某达成书面协议,且调岗后其工作内容、职业发展空间发生根本性变化,已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即使调岗后薪资不变,若调岗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性审查遵循 “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 原则:
必要性:调岗需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本案中,公司主张调岗系因陈某某绩效考核不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胜任原岗位,且未对调岗后的岗位匹配性进行说明,必要性存疑。
合理性:调岗后薪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尽管本案调岗后薪资未降,但从总监到前台的职位跨度显著,工作内容与专业能力需求差异巨大,难以认定合理性。
正当性: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本案中将高级管理人员调至前台从事事务性工作,结合公司此前协商解除未果的背景,明显带有惩罚性质,违背了劳动平等原则。违法调岗的法律后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直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 2 倍)。
南博小编提醒,法院对 “侮辱性调岗” 的认定。即使薪资未降,用人单位若以不合理、带有惩罚性的方式调整岗位,仍可能构成违法。企业在调岗时应严格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调岗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避免因滥用用工自主权引发法律风险。劳动者则可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调岗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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