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其中子女明确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遗腹子女;第二是经济依赖,需在职工生前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传统上,遗腹子女指父亲死亡时已受孕并存在于母体内的胎儿。但本案中,子女在父亲死亡时处于体外胚胎状态,是否符合遗腹子女的法律定义成为争议焦点。
胚胎移植子女
那么胚胎移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呢?江苏省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突破了传统理解,明确胚胎移植子女与遗腹子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1.生育意愿的延续性:胚胎的形成是父母生前通过合法医疗手段共同决定的生育结果,受精及胚胎发育阶段均在父亲生前完成,仅因医学原因推迟移植时间,与自然受孕的遗腹子女无本质差异;
2.未成年人权益优先:法院援引《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生命尊严保护要求,强调辅助生殖技术下的子女应与自然生育子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不得因技术差异剥夺其抚恤金资格;
3.制度目的的契合性:供养亲属抚恤金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胚胎移植子女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制度救济对象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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