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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单方解约想搬走,房东强行锁门不让走?!

 张某租赁吴某的平房一处,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租金每月2500元,租房保证金5000元,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10天支付下一期租金。合同签订后,租客张某向房东吴某转账20000元(包括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的房租及保证金5000元)。2024年9月18日,吴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催收下半年度房租,张某以租金过高为由,提出不再租赁,吴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房东吴某于9月26日将租赁房屋房门上锁。(今日头条)



法院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租客张某应支付房东吴某一个月房租2500元作为违约金,吴某应退还保证金5000元。虽吴某未要求张某负担违约金,但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本案中一并处理,两相折抵后,吴某应返还张某保证金2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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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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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本案中,租客张某单方面表示不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且已实际搬离房屋,其主张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产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其行为构成违约,房东吴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经法院释明后,吴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形成了合同僵局。所谓合同僵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导致合同关系长期停滞的状态。其核心特征包括:合同无继续履行基础(如信任丧失、履行成本过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损失持续扩大、仅一方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合同僵局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民事行为绿色原则,故法院对于租客张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呢?

在租赁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积极协商,均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出租方采取锁门、断水断电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在客观上无法实际执行。因此,在衡量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相反诉求的可执行性后,对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一般不宜予以支持。但对于守约方,违约方应当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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