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张某于 2024 年 3 月经人介绍入职吉林长春某公司,从事淘宝退货业务的上门揽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需在公司指定区域内固定时间取件、打包,每单佣金8元(个人得3元,公司得5元),佣金由公司按月转账支付。公司对张某实行考勤管理,要求其保证物流件无损坏,否则从押金中扣除损失;张某请假需经公司批准。2024 年7月张某离职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张某主张劳动关系成立,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则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无需承担劳动法义务。(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
人格从属性:张某需在公司指定区域、固定时间完成取件任务,请假需审批,且公司通过扣罚押金约束其工作行为,体现了较强的人身控制。
经济从属性:张某的佣金由公司按月转账支付,收入直接依赖公司业务,且公司控制佣金提现操作,符合经济依附特征。
组织从属性:张某的揽收业务是公司运营的核心环节,其工作内容被纳入公司整体业务流程,构成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二)平台用工的特殊性与裁判规则
法院强调,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需穿透算法管理、外包合作等表象,重点考察企业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权。对比案例:同期北京黄某案中,黄某作为急送骑手可自主接单、无考勤要求,报酬按周结算且与平台无直接关联,法院认定双方为松散合作关系。
关键区别:张某案中,公司通过区域限制、考勤管理、押金扣罚等手段建立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而黄某案中平台未形成实质性控制。这一对比凸显了 “控制权” 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依法补缴社保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判决明确,即使劳动者通过平台接单,只要企业对其工作时间、任务分配、考核管理等实施实质性控制,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南博建议
对类似的劳动者,南博小编建议:
证据留存:保存派单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等材料,尤其注意平台用工中企业通过 APP 实施管理的电子证据。
灵活维权:新业态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工会调解等多元途径维权,例如南京刘某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使家属已申请职业伤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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