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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工伤后补缴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述

戴某在某公司工作,2022年公司自18年12月为其缴纳社保,后出现社保缴纳中断。戴某在同年2 - 4月期间发生工伤。同年6月,公司为戴某补缴了2 - 4月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戴某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中心以戴某发生工伤时单位社保费属欠费状态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社保费用缴纳中断系客观原因,且已补缴。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曾于22年3月补缴1月社保费,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缴费情形,且公司多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故驳回公司诉求,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决定并无不当。(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一个“补缴不溯及既往”的核心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务中,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想要通过补缴的方式来分散工伤赔偿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先工伤后补缴”的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是因何原因在劳动者工伤前未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不因事后补缴而转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或者出于疏忽等原因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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