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中,村民的哄抢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中的聚众哄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事件中,每日大量村民聚集哄抢土豆,符合 “聚众” 的特征。且哄抢的土豆价值巨大,已远超 “数额较大” 的标准。同时,连续多日的哄抢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属于情节严重。
在聚众哄抢罪中,并非所有参与哄抢的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会构成犯罪。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人。对于构成聚众哄抢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宿州土豆哄抢事件中,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相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便一些参与哄抢的村民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情况下,他们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所有参与哄抢的村民都有责任返还被抢土豆,若土豆已无法返还,则需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