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高频争议点。张某与某公交公司的纠纷就是典型案例。张某2014年入职公交公司,先后签订2014-2017年、2017-2020年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公交司机。2020年6月,合同到期前1个月,张某书面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 “运营调整需精简人员” 为由拒绝,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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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如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工作)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这一条款的核心是限制用人单位的 “合同终止权”。立法本意是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频繁签订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仲裁委审理发现,张某在职6年间无任何违纪记录,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拒绝续订的法定情形。公司以 “运营调整” 为由拒签,不属于法定豁免事由。最终裁决:公交公司需在15日内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逾期未签,需按张某月工资6000元标准,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 元(6000元×6 年×2倍)。
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误区:认为 “连续两次签约后是否续订由单位决定”,或试图以 “调岗降薪” 逼迫劳动者放弃续签。实则,只要劳动者无法定过错且主动提出续签,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已被法律限制。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30日评估是否符合续签条件,若确实无法续签,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可拒签情形,否则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对劳动者来说,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核记录等证据,遇拒签时及时通过仲裁维权。综上,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的续签请求权受法律优先保护。用人单位若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拒签,不仅无法实现 “精简人员” 等目的,还将承担更高违法成本。这一规则既维护了劳动者职业安全感,也倒逼企业建立更规范的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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