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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欲以第一顺位继承公公遗产,起诉婆婆!

 案情简述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里,儿媳小梅在丈夫大军和公公祝大爷相继离世后,主张自己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而要求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公祝大爷的遗产。祝大爷名下有银行存款66万元、房产1套,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 元。由于祝大爷生前未立书面遗嘱,也无口头遗嘱,遗产继承陷入僵局,小梅与婆婆徐大妈、小姑子小英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腾讯新闻)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祝大爷未立书面遗嘱,也无口头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66万元现金和房产属祝大爷与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先享有一半份额。徐大妈及女儿小英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大军先于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梅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前提是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并非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这意味着,对老人在生活照料和经济供养上,需具备长期性、经常性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只是偶尔给予经济帮助,像偶尔给些钱、做几次饭、看望几回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难以达到 “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法律要求。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小梅对老人的照顾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尽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

这表明,在认定儿媳是否符合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公婆遗产的条件时,法院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儿媳对公婆赡养行为的长期持续性、经济支持的主要程度以及劳务扶助的关键作用等。只有当儿媳在这些方面都有充分且持续的表现,才能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获得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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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大军先于被继承人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作为大军的女儿,就涉及到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与转继承的关键区别。

2.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 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分限制,被代位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可成为代位人。

4. 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继承权:若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会连带导致代位继承权消灭。

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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