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男子致军人配偶怀孕判刑1年!(浅析破坏军婚罪)

男子致军人配偶怀孕判刑1年!(浅析破坏军婚罪)

 2024年3月,现役军人黎某某满心欢喜地与程某某登记结婚,开启新的人生篇章。然而,平静的生活很快被打破。王某某明知程某某已婚且丈夫为现役军人,仍与程某某在租住地保持同居关系。同年5月,程某某在王某某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因害怕被丈夫黎某某发现,程某某选择终止妊娠。纸终究包不住火,黎某某在探亲时偶然发现妻子手机里与王某某的暧昧聊天记录,愤怒与痛心交织下,他选择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程某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并致其怀孕,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光明网)


01

我国对军婚实施特殊法律保护,破坏军婚罪在《刑法》第259条有着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的认定,需从多个构成要件剖析。

02

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本罪,不论行为人原本是否有配偶,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就本案而言,王某某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依然选择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明知”这一要素是判定此罪的关键,体现出犯罪的主观故意性。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即便与之发生了同居或结婚行为,也不构成该罪。本案中,王某某在知晓程某某丈夫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程某某保持同居关系,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从客体来看,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专指有军籍且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员,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却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均不在此列。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仅存在婚约关系的 “未婚夫”“未婚妻” 并不包含在内。本案中,程某某作为现役军人黎某某依法登记结婚的配偶,其与黎某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 “同居”,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共同居住,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两性关系是基础,同时可能伴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它既区别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偶尔自愿发生性行为却没有共同生活的通奸行为。“结婚” 则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王某某与程某某在租住地持续同居,且导致程某某怀孕这一严重后果,完全符合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南博小编提醒,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任何试图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现役军人肩负保家卫国重任,全社会都应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守护军人家庭的安宁与幸福。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