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不准!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不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面对情感的起伏,还需遵循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南博小编今天将结合龚某某与熊某的离婚案例为您分析为何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却不同意。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次年登记结婚。2007年,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降临。然而,小熊发育迟缓,后被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2023年龚某某外出务工后,两人开始分居。同年,龚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龚某某再次起诉。期间,法院多次调解,却因双方在小熊抚养权问题上分歧巨大而失败,均希望对方抚养小熊。(潇湘晨报)

 


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符合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夫妻感情,还需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等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抚养义务涵盖物质、教育、精神等多个方面。在物质上,要为子女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教育方面,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其进一步深造;精神层面,给予子女关爱、陪伴和正确引导。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更需要父母的悉心照料与关爱。然而,双方互相推诿抚养责任,视小熊为累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也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悖。


 


法院判决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本案中,虽然龚某某和熊某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由于双方在小熊抚养问题上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若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可能会对小熊的成长极为不利。法院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旨在促使双方重新审视自身责任,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引用声明】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