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66岁已婚男子周某与情人庄某在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周某家属将庄某及酒店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周某与庄某为旧识,2023年重逢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登记入住某酒店,庄某随后前往该房间,二人发生关系。当日17时许,庄某发现周某状态异常,自行判断其已死亡后离开。约1小时后,庄某返回酒店,与工作人员一同进入房间,确认周某无反应后,酒店拨打了120和110。最终,周某被确认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腾讯新闻)
二、法律责任分析
(一)庄某的责任
周某因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通常情况下,疾病导致的死亡结果主要责任由患者自身承担。然而,在此案中庄某存在不可忽视的过错。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庄某并非周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情人之间负有法定的救助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基于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公序良俗以及特定的密切关系,行为人可能产生相应的作为义务。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庄某在发现周某呼叫不应,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既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采取任何紧急救治措施,而是仅凭个人经验判断周某已死亡,便径行离开酒店。这种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导致周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造成损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在他人生命健康面临危险且自己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时,应当采取合理行动。庄某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周某错失了可能挽回生命的宝贵时间,其不作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周某的妻儿6.2万余元。.jpeg)
(二)酒店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边界的。在此案中,周某死亡发生在房间内,房间属于相对私密的空间,酒店不可能随时监控房间内的状况。周某系病理性死亡,其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与酒店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发现周某呼叫无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这一系列行为表明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与经营场所的性质、特点以及实际管理能力相匹配,在无法实时知晓房间内突发状况的情况下,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符合法律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因此,酒店对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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