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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大妈绊倒身亡,家属索赔 60 万遭拒!

 王大妈在儿子小王的陪同下,来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当他们走到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因走错通道,王大妈转身逆行,欲追随儿子离开检票口。就在这时,她与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手拉行李箱的小张相遇。仅仅4秒钟后,王大妈不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在地。摔倒后的王大妈休息了2分钟,之后在小王和工作人员的搀扶下离开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然而,上车后王大妈便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石家庄火车站时已意识不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尽管经过两次转院治疗,王大妈最终还是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不幸离世。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大妈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 60% 的责任,于是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0余万元。(澎湃新闻)



 


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本案中,小张正常顺行携带行李箱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其对王大妈的摔倒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虽然王大妈的摔倒与小张的行李箱存在一定关联,但这并非小张的过错所致,因此小张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注意义务的分配


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当对自身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在火车站等有明确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场所,逆行本身就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此时,逆行的行人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加谨慎地观察周围环境,主动避让顺行的人群。而对于正常行进的行人来说,只要其行为符合一般的行为规范,没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就不应被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王大妈逆行时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而小张在正常行进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3. 家属的照看义务


陪同老年人或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家属应当切实履行照看义务,密切关注被照看人的行为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本案中,小王作为王大妈的陪同家属,未能充分履行照看义务,对王大妈的摔倒及后续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对王大妈摔倒既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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