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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男子潜入女子家中 麻醉女子并抽血!

 案情简述

2023年12月31日晚,俞某独自在家中卧室休息,其丈夫外出。次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推门进入俞某家中。进入二楼卧室发现熟睡的俞某后,李某某使用含有七氟烷、异氟烷的黑布将俞某麻醉,并对其进行静脉抽血。之后俞某丈夫返回家中发现李某某,用水壶砸向李某某,李某某随后逃离现场。俞某清醒后,在床上发现医院抽血用的压脉带,且左臂有疼痛感,经医生检查,疼痛部位有针眼及血迹。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俞某提供的当晚李某某留下的黑布中,检出麻醉药七氟烷、异氟烷成分。此外,李某某有着复杂的前科记录,曾因盗窃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次获刑,还因侵犯隐私受到过行政拘留。(潇湘晨报)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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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住宅,作为公民生活起居、休养生息的私密空间,承载着公民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其安宁权受法律严格保障。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根本性规定为刑法层面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在本案中,李某某未经俞某同意,趁夜擅自推门进入其家中,这种行为直接冲击了俞某家庭生活的安宁状态,致使俞某及其家人在自己家中的安全感荡然无存,已然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要件。

从客观行为表现而言,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 的判定标准在于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缺乏任何法律依据。侵入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像本案中李某某这样直接推门而入的公然方式,也涵盖翻墙、撬锁等秘密潜入手段;既可以是借助暴力强行闯入,也可能是通过欺骗、胁迫等非暴力但同样违法的方式进入。只要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无论其后续是否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单就非法侵入这一行为,便满足了该罪的客观要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在本案里,李某某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进入行为违背了住宅主人的意愿,会对他人住宅安宁造成破坏,却依旧积极实施该行为。从李某某深夜潜入俞某家中的行径可以推断,他对自身行为的非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有清晰认知的,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例如侵入行为的持续时间,如果侵入者短时间误入他人住宅,在发现错误后及时、主动退出,且未对住宅内人员及秩序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像李某某这种有计划、有目的且长时间在他人住宅内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其犯罪性质则十分明确。此外,侵入的次数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相较于单次侵入,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时也会被从严考虑。同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住宅内人员身体受伤、精神失常,或者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等,也是判断该罪成立与否及量刑轻重的关键指标。

2

前科及劣迹对量刑的影响:李某某存在多次犯罪前科,其中两次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还有其他行政处罚劣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犯罪人的前科情况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有前科劣迹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规范的漠视程度较高,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法院在对李某某量刑时,将其前科及劣迹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依据,体现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和预防再犯的功能。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关证据与被害人俞某陈述当晚有短暂昏迷史以及俞某丈夫证言、专业医生证言佐证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性怀疑,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当日侵入被害人住宅后对俞某实施了麻醉和抽血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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