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年前,法院判决万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孩子小陈判归万女士抚养,陈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双方因孩子抚养费问题矛盾激化,此后陈先生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均遭到万女士拒绝。陈先生因此停止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探视权。由于双方在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问题上僵持不下,万女士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相应义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列入银行征信系统的 “失信” 人员名单。(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涉及探视权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已经就探视权作出了生效判决,明确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协助探视的义务,而该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就符合这一情形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也强调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样可能面临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后果。.jpeg)
如何撤销失信人员身份
(一)主动履行义务
如果因为拒绝探视孩子被列为失信人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中关于协助探视的义务。被列为失信人员的一方可以主动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联系,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双方协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每次探视的视频或照片等,以证明自己已经切实履行了协助探视的义务。
(二)向法院申请
在主动履行义务后,被列为失信人员的一方需要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的解除失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详细说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包括具体的履行情况,如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让对方进行了多少次探视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确认该方已经履行了义务,法院会依法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相应的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也会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成功删除失信信息,如果后续再次出现拒不履行探视权协助义务的情形,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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