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约定装修补偿时,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1.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该解释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王某赔偿 15 万元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张某可自行拆除未形成附合的吧台、展示柜等物品,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南博提示
为避免类似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一)明确装修行为的 “同意方式”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装修相关事宜:出租方若允许承租人装修,需明确 “同意装修的范围”(如是否可改变墙体、是否可铺设管线等);承租方若计划装修,应主动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 XX 类型的装修”,避免以 “口头告知”“默认同意” 等模糊方式达成约定,防止后续举证困难。
(二)约定装修物的 “归属与补偿”针对装修物的处理,可在合同中约定三种模式:一是 “装修物归出租人所有”,若租赁期未满解除合同,出租人需按装修剩余价值给予补偿;二是 “租赁到期后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需在搬离时恢复房屋原状;三是 “部分装修物归出租人,部分由承租人拆除”,明确区分附合与非附合装修物的归属。
(三)留存装修相关的 “证据材料”承租方在装修前,应保留与出租方沟通装修事宜的聊天记录、书面确认函等;装修过程中,留存装修合同、付款凭证、施工图纸等材料,若后续发生纠纷,可作为 “经同意装修”“装修费用金额” 的关键证据。出租方若对装修行为有异议,应在知晓装修事实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避免因 “默许” 承担责任。房屋租赁关系的核心是 “契约精神”,而清晰、完善的合同条款,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 “防火墙”。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都应摒弃 “口头约定” 的侥幸心理,用法律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才能让租赁关系更稳定,避免 “装修投入打水漂”“房屋被擅自改造” 等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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