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了备受关注的 “共享电单车”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杭州青某公司长期投身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某市大数据中心却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单方面设定了特许经营权,并将其授予了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这一行政决策,使得青某公司等其他原本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被隔绝在市场之外。青某公司深感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于是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审中,青某公司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严谨的审查。法院判定,某行政审批局和某市大数据中心设定并授予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来限定交易对象。从法律层面审视,该行为既找不到合法的依据支撑,在合理性方面也无法自圆其说。更为关键的是,从实际产生的效果来看,它显著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为。(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绝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行为的认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从更细化的角度作出阐释。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一系列行为,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
在本案里,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某市大数据中心通过设定特许经营权并指定授予特定公司的方式,限制了其他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进入市场,这完全符合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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