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杜女士是否有权要回丈夫转给陈某的 1340 万元?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经营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案中,杜女士丈夫用于转账的 134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丈夫对这笔财产仅有共同处理权,而非独自处分权。所谓共同处理权,意味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杜女士的丈夫在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擅自将 1340 万元巨额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杜女士的财产权益。
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看,该赠与行为建立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基础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也是《民法典》所倡导的婚姻伦理价值。杜女士的丈夫违背这一义务,与陈某发生婚外情并赠与巨额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此赠与行为应被判定无效。一旦法院认定赠与无效,陈某应返还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包括 134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此前广东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不正当交往并生子,私自向第三者和非婚生子赠予别墅及 508 万元钱款等财物,总金额超千万元。妻子发现后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被告需返还不动产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返还 508 万元及利息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写在文后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法律关系的缔结。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任何试图破坏婚姻忠诚、侵害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涉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最终也难以得逞。在婚姻的道路上,唯有坚守忠诚与法律,才能确保家庭财产的稳定与婚姻关系的和谐。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12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