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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无证卖真烟,是罚款还是坐牢?!

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间,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个旧市、建水县等地的持证商户处收购红塔山、红梅、云烟等多个品种的真品卷烟,在小新街乡集市及周边村寨摆摊售卖,并为附近两家小卖部供货。期间,吕某某为规避检查,多次变更售卖地点,甚至在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短暂摆摊。2025年4月,元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时,当场从其租住房屋内查获待售卷烟412条,经云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货值金额达6.8万余元。经查,吕某某在此期间累计销售卷烟金额已达9.2万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查获的卷烟及违法所得1.5万余元。(云南网)


 

无证卖 “真烟” 为何构成刑事犯罪?

庭审中,吕某某曾辩解 “卖的都是真烟,只是没办证,最多算违规”,但法院明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依据在于烟草专卖的法定管制属性:

1. 专卖品的法定属性: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实行 “许可证准入制度”。吕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从事卷烟销售,违反了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 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

2. “真品卷烟” 不影响定罪:非法经营罪打击的是 “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而非 “伪劣商品”。即便涉案卷烟为真品,只要缺乏合法经营资质,仍属违法犯罪。这与销售假烟可能构成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侧重 “资格违法”,后者侧重 “产品质量违法”。

3. 刑事立案的量化标准:根据 “两高” 关于烟草犯罪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即达到 “情节严重” 的刑事立案标准。本案吕某某累计经营数额达16万元(已售9.2万元 + 待售6.8万元),远超立案门槛,具备刑事追责的法定条件。

 

 

同样是无证卖烟,

为何有人只被罚款,有人要坐牢?

以海丰县某商行案为例,其非法经营额仅1.28万元,最终被处以2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吕某某因经营数额远超5万元,跨入刑事处罚范畴,这体现了 “量体裁衣” 的责任认定原则。

责任类型

适用情形

处罚依据

典型后果

行政违法

经营数额不足 5 万元,且无多次违法记录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经营总额20%-50% 罚款

刑事犯罪

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金

加重刑事处罚

经营数额 25 万元以上,或曾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犯

司法解释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南博提示(零售商户角度)

1. 资质先行:从事卷烟销售前,必须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切忌 “先开店后办证” 或 “借证经营”。许可证需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每年按时年检。

2. 进货合规:应通过烟草公司指定渠道进货,留存进货凭证,拒绝收购 “串码烟”“回流烟”,更不能毁坏卷烟识别码规避监管。一旦发现进货渠道异常,可向烟草部门举报。

3. 风险自查:若已无证经营,需立即停止并核算经营数额。若不足5万元,可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行政处罚;若已超标准,应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刑事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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