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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名旅客在身上捆绑夹藏18斤猪内脏过关被查获!

 案情简述

近日,昆明海关所属河口海关在河口公路口岸旅检入境通道查获一起特殊违规案件:一名从越南方向入境的旅客因腰腹异常臃肿、行走姿态怪异引发关员警觉,经检查发现其用透明胶带将 9.23 千克(约18 斤)猪内脏(含猪肝、猪心、猪大肠等)层层捆绑于腰腹及腿部外侧。据旅客自述,这些猪内脏购自越南,意图逃避检查带入境内售卖,最终该批肉制品被依法截留并销毁,当事人接受相应处理。(红星新闻)

以案释法


为什么猪内脏会被禁止携带呢?

本案中猪内脏被截留销毁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禁带名录》)。该名录明确将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列为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物品,此类限制旨在防范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 —— 未经检疫的境外肉类制品来源不明,可能携带非洲猪瘟、口蹄疫等烈性疫病病原体。一旦流入国内,不仅可能导致养殖场大规模疫情爆发,摧毁养殖户生计,还可能引发市场动荡,甚至通过 “人畜共患病” 威胁公共卫生安全。

此举是否构成走私罪呢?

这需明确区分 “违规携带” 与 “走私” 的法律界限:本案行为定性为 “违规携带”,当事人虽采用隐蔽方式夹藏,但核心是违反动植物检疫监管规定,未达到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此类行为属于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进境” 的情形。

与走私罪的关键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 “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特殊走私犯罪针对特定对象。本案中的猪内脏不属于珍贵物品,且当事人主要目的是规避检疫而非偷逃税款,故不构成刑事犯罪,仅承担行政责任。

南博提示

1. 出入境需严守 “清单意识”:旅客在出入境前应主动查询《禁带名录》,切勿因 “图便宜”“尝鲜” 或 “赚差价” 触碰法律红线,本案当事人为赚取数百元利润铤而走险,最终落得 “血本无归” 的结局。

2. “隐蔽携带” 难逃监管:海关依托X光机等设备及关员查验经验,对 “行走异常、身体臃肿” 等可疑情形具备成熟的识别能力,任何侥幸心理都不可取。

3. 生物安全人人有责:国门生物安全不仅是海关的监管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拒绝携带违禁动植物产品,本质是对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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