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0月,龚某与罗某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2016年1月,罗某生下男孩小罗,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龚某为父亲。自小罗出生至2017年4月,二人共同抚养孩子;此后罗某带小罗回娘家生活,龚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累计支付抚养费23720元。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小罗随龚某生活期间,龚某又支出学杂费等2175元。2025年3月,龚某曾起诉要求抚养小罗并索要抚养费,后撤诉。同年4月,罗某转而起诉龚某,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龚某对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2025年6月的鉴定意见明确排除龚某是小罗的生物学父亲,罗某随即撤诉。龚某随后提起诉讼,以自己抚养非亲生子女为由,要求罗某返还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总计索赔37万余元。近日,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返还抚养费3872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3050元、差旅费340元,合计62110元。(极目新闻).jpeg)
以案释法
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吗?
可以!抚养费返还的法理基础是不当得利,龚某并非小罗生父,依法不负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的抚养费用,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罗某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因龚某的支出而免除,属于“财产消极增加”的获益;龚某因错误抚养遭受财产损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罗某的获益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的38720元返还金额,系对龚某多年来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学杂费等合理费用的精准核算,体现了“损失填平”的民事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罗某隐瞒子女血缘真相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忠实义务,不仅导致龚某多年情感错付,更造成其人格利益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量罗某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龚某的精神伤害程度,酌情判定20000元精神抚慰金,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裁判标准,也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
南博提示:
1、亲子关系的认定以血缘为核心,出生证明仅为初步证据,可通过亲子鉴定推翻;
2、无抚养义务者支出的费用可依不当得利追回,绝非“打水漂”;
3、婚姻中的欺诈行为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婚姻家庭应以诚信为基石,隐瞒血缘真相不仅会摧毁情感信任,更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提醒当事人,遇亲子关系争议时,应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维权,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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