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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让两边干活,混同用工的 “糊涂账” 怎么算?

 案情简述

2024年8月,王某因拖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纠纷,将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经查,两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存在共同股东及高管交叉任职,经营业务均围绕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展开,且共用同一办公场所与考勤系统。2023年3月,王某经数字公司招聘入职,日常工作由数字公司项目总监安排,负责该公司核心客户的系统运维,但其工资有时由数字公司发放,有时由科技公司账户支付,两公司均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王某因薪资纠纷离职,协商无果后主张与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欠薪及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公司构成混同用工,结合用工管理实质及王某主张,确认其与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数字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混同用工场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规则

一、混同用工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混同用工的构成需满足“关联关系+交叉用工”双重要件。关联关系不仅包括股权控制等资本关联,还涵盖业务、人员、财务等实质混同情形。本案中,数字公司与科技公司的股东、高管、经营场所高度重合,业务领域存在交集,符合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王某在同一时期内为数字公司提供核心劳动,工资由两公司交替发放,形成典型的交叉用工事实,而非正常的岗位调动或离职再入职。这一认定打破了“仅以股权关系判断关联”的局限,聚焦用工实质。

二、无书面合同时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而非形式上的合同或薪资发放主体。《劳动争议解释(二)》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的工作任务由数字公司直接指派,需遵守该公司的考勤制度与项目规范,其提供的系统运维服务属于数字公司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体现了强烈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即便工资存在交叉发放情形,但数字公司的直接管理行为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这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中“重用工事实轻形式协议”的裁判精神一致。

三、劳动者的选择权与用人单位责任的确定:为防范关联企业通过混同用工规避责任,《劳动争议解释(二)》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选择权。当关联企业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劳动者可选择与自身存在最密切用工联系的主体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基于数字公司的直接招聘与日常管理,主张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动者主张优先”的司法导向。同时,司法解释允许劳动者请求关联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但本案因数字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具备偿付能力,故直接判令其承担欠薪及双倍工资支付责任,既符合“单一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又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南博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薪资流水等证据,明确实际管理主体;

对于企业而言,规范用工主体、明确管理边界既是合规要求,也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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