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女子避让未牵绳贵宾犬致九级伤残,狗主人判赔28万!

女子避让未牵绳贵宾犬致九级伤残,狗主人判赔28万!

 2023年8月21日清晨,江苏常州武进区湖塘镇某酒店草坪旁,晨练结束准备回家的郑女士遭遇突发状况:一条未佩戴牵引绳的贵宾犬突然窜出,而犬主人顾女士正坐在草坪上闭眼休息,未对宠物进行看管。为躲避犬只,郑女士在慌乱中不慎摔倒,经诊断为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续经专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次受伤导致郑女士产生医疗费、康复费等各类支出近30万元,且身体功能与劳动能力受到终身影响。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郑女士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顾女士未遵守《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牵引带且长度不超过1.5米”的规定,对宠物犬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而郑女士的避让行为属于合理紧急避险,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顾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向郑女士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江苏新闻)
图片

以案释法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加重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仅在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减轻责任。此处的“管理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例如《动物防疫法》第30条要求携带犬只出户时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以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对犬只户外活动的具体规范。

三、紧急避险与被侵权人过错的排除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本案中,郑女士为躲避突然窜出的犬只而摔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郑女士因避让未牵绳的贵宾犬摔倒致残,狗主人顾女士无法证明郑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挑逗犬只),因此需承担全部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