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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加重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仅在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减轻责任。此处的“管理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例如《动物防疫法》第30条要求携带犬只出户时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以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对犬只户外活动的具体规范。
三、紧急避险与被侵权人过错的排除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本案中,郑女士为躲避突然窜出的犬只而摔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郑女士因避让未牵绳的贵宾犬摔倒致残,狗主人顾女士无法证明郑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挑逗犬只),因此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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