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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致婴儿死亡,因未满12岁未立案!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4年7月21日,广西百色市下辖县某村,11岁的A和9岁的B将邻居家7个月大的婴儿小黎抱至屋外后,致其死亡。由于涉案的A和B均未满12岁,未到追究刑责年龄,小黎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下达判决书。法院判定,A和B的监护人共应赔偿905977元,扣除已赔偿的10万元,还余805977元。



以案释法

一、刑事责任层面:未满12周岁无刑责,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涉案的A(11岁)和B(9岁)均未满12周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便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无需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罪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民事责任层面: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三、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和B共同将婴儿抱至屋外并致其死亡,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两人的监护人需对905977元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一方可要求任一监护人全额支付,也可要求双方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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