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家庭经济状况普通。婚后,李某沉迷某直播平台男团主播,为博取主播关注,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通过多个网贷平台借款累计17万元,全部用于打赏该男团主播。张某偶然发现家庭账户异常及大量网贷账单后,经多方追查,通过李某给主播寄送礼物的外卖地址找到该男团运营工作室,愤怒质问:“她有老公,有两个孩子,你们就这样诱导她?”双方就打赏款项返还等问题发生争执,协商无果后,张某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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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中,李某网贷打赏17万元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网贷17万元用于打赏,该数额远超普通家庭日常消费范畴,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依据上述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李某少分、不分共同财产。
二、
关于17万元网贷债务的承担,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条件。
本案中,网贷系李某单独借款,无张某签名或事后追认,且借款全部用于个人打赏消费,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等共同需求,显然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因此,该17万元网贷债务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无需对该笔债务负责。网贷平台若向张某主张债权,张某可据此提出抗辩。
三、
张某质疑的“诱导打赏”问题,需结合具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有证据证明该男团主播或运营方存在刻意隐瞒李某已婚育事实、以情感暗示等方式诱导其超出支付能力打赏的行为,该打赏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张某或李某有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认定“诱导”需具备充分证据,如直播录像、聊天记录等。参考类似案例,若主播仅为正常直播互动,无明确诱导行为,打赏通常被认定为粉丝自愿的消费行为,主播无需返还钱款。此外,网络平台若未尽到监管义务,明知或应知主播存在违规诱导行为未制止,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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