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出售456瓶“止咳糖浆”,二人被判贩卖毒品罪!

出售456瓶“止咳糖浆”,二人被判贩卖毒品罪!

 看似普通的止咳糖浆,非法售卖却可能触犯贩毒重罪。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被告人张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任何药品经营许可,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糖浆,在社交平台发布售卖信息,向多人多次出售共计456瓶,非法获利159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获利数额等因素,分别判处相应刑罚。(潇湘晨报)




以案释法


普通止咳糖浆为何会被认定为“毒品”,售卖行为为何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首先,涉案止咳糖浆因含管制成分被纳入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不仅包括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还涵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的止咳糖浆含有可待因成分,可待因属于鸦片类生物碱,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严重损害。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自2015年5月1日起已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严格管制,这意味着此类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严格流程,擅自售卖即属于非法处置管制精神药品。

其次,二人的售卖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明知含可待因的止咳糖浆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为牟利目的非法购入并向不特定对象销售,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售卖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完全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不同于非法经营罪侧重侵犯市场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罪的核心是侵犯国家毒品管制秩序,当售卖对象属于管制精神药品时,优先适用毒品犯罪相关规定。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药品与毒品的界限可能仅一步之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绝非牟利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经营此类药品,否则无论获利多少、数量大小,都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同时,小编也提醒消费者应增强辨别意识,如需使用含管制成分的药品,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凭处方购买,切勿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避免沦为毒品滥用的受害者。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