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2020年7月,身处人生低谷的李某某经同事介绍,结识自称“邬金多杰财宝法王”的王某某。王某某虚构身份与宗教背景,以“消灾祛病”“加持开示”等话术获取李某某信任,赐其法名并诱导其交纳“供奉金”。李某某先后转账2.1亿余元,占王某某创立的“三会一部”迷信组织敛财总额的95%以上。该组织冒用藏传佛教名义,通过微信群、公众号散布迷信言论,发展信徒371人(含10名未成年人),并在多地建立佛堂。2024年3月,警方对组织成员集中抓捕,主犯王某某逃居国外,包括李某某在内的9人被起诉,目前已有4人获刑。李某某辩称自己是受害人,对资金具体流向不知情。(今日头条).jpeg)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该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迷信相关的非法活动干扰国家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可从以下几方面细化理解该罪名:
其一,犯罪对象与行为边界清晰。该罪中的“迷信”是与科学相对的唯心主义宿命论,表现为占卜、算命、神化个人等形式;“邪教组织”则被明确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并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需严格区分于合法宗教活动——合法宗教有正规登记场所与教义教规,而邪教组织本质是危害社会的非法团体。本案中王某某创立的“三会一部”冒用藏传佛教名义,神化自身为“法王”,通过迷信话术敛财,完全符合邪教组织的认定标准。
其二,犯罪构成要件明确。主观上,行为人需具备“明知”,即知晓所参与的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活动,且明知该活动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仍积极参与;客观上,需实施组织、利用上述组织或迷信手段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常见表现包括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利用通讯网络散布迷信邪说等。
其三,量刑档次与情节认定有明确标准。司法解释将该罪分为三个量刑梯度: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中“情节严重”包含发展成员50人以上、敛财100万元以上、利用群组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社交网络宣扬迷信等13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对应上述情节数量或数额达5倍以上等情形。
本案中,从犯罪构成看,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所参与的是迷信组织,且具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李某某虽自称受骗,但长期转发组织迷信文章、按要求交纳巨额“供奉金”,客观行为已体现其对组织性质的认知。客观上,该罪要求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三会一部”非法传教、发展成员、敛财百万以上,已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而李某某的巨额捐赠为组织存续提供了关键资金支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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