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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村规要求和外省结婚交1500?!

近日,云南临沧孟定镇一村庄张贴的告示引发全网热议,其中“外省结婚交1500元”“未婚同居每年交500元”等条款令人咋舌。12月17日,孟定镇政府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称,该告示并非村规民约,表述存在不恰当之处且易引发歧义,目前已将相关告示撤下。(新京报)






 


以案释法

从法律层面审视,涉事告示的相关条款完全违背法律精神,属于无效规定。首先,其严重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婚姻自由;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结婚自由的核心内涵,明确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与离婚的自主决定权,更涵盖了选择结婚对象的地域自由,不受户籍、籍贯等外部条件的限制。更为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强调,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相关约定或决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涉事告示向“外省结婚”者收取费用,本质上是以经济手段设置婚姻障碍,既直接干涉了公民的结婚自由,又带有明显的地域歧视色彩,违背了《民法典》所倡导的人格平等原则,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对未婚同居收取费用缺乏任何法律依据,且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双重侵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既无法律条文禁止未婚男女自愿同居的行为,也未将此类行为界定为违法情形,相反,《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需要明确的是,最高司法机关虽在反家暴语境下,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以保障受害者权益,但这一认定仅适用于虐待、遗弃等特定刑事或民事侵权范畴,目的是为了给予受害者更全面的权利救济,并不意味着同居行为本身需要承担缴费等义务。从基层治理规范来看,2025年实施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更是明确将“无依据向村民收费、摊派”列为严禁行为,强调村干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也不能以任何名义索取或变相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费用。涉事村庄将公民合法的个人生活选择作为收费标的,既突破了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边界,也违反了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刚性要求。

再者,基层自治的行使必须严守法治边界,任何自治行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需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强调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该条款还赋予了乡镇政府监督纠正职责,若发现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定违法,应当责令改正。从收费行为的性质来看,涉事告示中的“缴费”要求虽未明确冠以“罚款”之名,但本质上是通过经济惩戒约束村民行为,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设定和实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本不具备此类权力。即便涉事告示并非正式村规民约,但作为基层组织公开张贴的约束性要求,其试图以自治名义突破法律边界的做法,反映出部分基层组织对“权力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认知缺失,也违背了2025年“两法”修订后对基层治理“依法履职、精准服务”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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