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岁的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孙某某后,二人相约聚餐饮酒,随后在某洗浴中心自愿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某却电话报警,谎称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公安机关勘查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抓痕,结合李某某陈述,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对孙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三天后,孙某某家属提交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材料中李某某承认系报假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介入审查后发现诸多疑点: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二人以撤案为条件索要3万元赔偿,收款后便失联;监控显示李某某与孙某某进入洗浴中心时举止亲密、行动自如,与醉酒被强迫的陈述矛盾。进一步侦查查明,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串通实施“仙人跳”,由李某某引诱男性发生关系后诬告强奸,同伙冒充亲属索要财物,该团伙在5省8地先后作案8起,敲诈勒索金额达23.7万元。(今日头条).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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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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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与适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李某某自愿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虚构“醉酒被强奸”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指向孙某某,导致其被立案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被干扰,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捏造事实的意图,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及团伙作案轨迹充分证明其主观恶意,绝非认识偏差导致的错告。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与处罚:李某某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诬告强奸后,由同伙冒充亲属以“不赔偿就不撤案”相要挟,强行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财物,该行为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定义。结合司法实践,敲诈勒索金额2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本案团伙涉案金额23.7万元,已构成“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惩处。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考量:李某某案发时17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原则,也彰显了法律对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犯他人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并未因年龄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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