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博小编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从法律条文的演变来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并非新增内容,而是对旧法第六十八条的优化调整。
对比旧法,修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计算机信息网络”调整为“信息网络”,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发展,将各类即时通讯工具、社交App等纳入规制范围,并非扩大规制对象;二是提高了处罚幅度,将情节较轻情形的罚款从“五百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上限从“三千元以下”提升至“五千元以下”,但拘留期限保持不变。
这意味着,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本身早已被法律禁止,此次修订仅是技术适配与处罚力度的调整,并非新增规制情形。
误读的核心症结在于混淆了“不雅”与“淫秽”的法律界定,以及对“私域传播”的过度解读。法律意义上的“淫秽信息”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需具备宣扬色情、危害身心健康等要件,而日常私人交往中的“不雅信息”未必符合这一标准。同时,尽管法律未区分“公域”与“私域”传播,但司法实践中,处罚的重点始终是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广泛危害性的传播行为。对于夫妻、情侣等亲密关系间的私密互动,若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常不会纳入处罚范围,这也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的要求。此次修订值得关注的亮点,是新增的“涉及未成年人从重处罚”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传播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26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