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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的约定有效吗?离职后可主张经济补偿吗?

 问:我入职时,公司提出若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可多发放2000元补贴,我当场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工作3年后我离职,能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之前发放的补贴需要退还吗?


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是否退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首先,“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任何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约定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其次,根据2025年施行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补贴退还问题,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要求补缴社保后,可就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要求返还。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补贴发放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若您无过错,可能会酌情减免退还金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社保约定效力及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参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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